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零售市場之輔導管理,維持交易秩序 ,保障消費者權益,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 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六項、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因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前 項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規則之授權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