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零售市場之輔導管理,維持交易秩序
,保障消費者權益,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
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六項、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立法理由〕
因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前
項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規則之授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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