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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公共藝術相關業務,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本縣公共藝術之推動,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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