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公共藝術相關業務,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本縣公共藝術之推動,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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