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60009621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三十萬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
育推廣事宜或交由本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三十萬者,興辦機關經審議會議審核同意後,得
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本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