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三十萬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 育推廣事宜或交由本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三十萬者,興辦機關經審議會議審核同意後,得 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本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