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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藝文活動多 元發展,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豐富本縣公共空間人文風貌,鼓勵 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特訂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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