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義勇人員之福利互助業務,特訂定本辦法。
〔立法理由〕
依本市自治法規體例,機關名稱出現達三次以上者方使用簡稱,爰刪除簡
稱本府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本辦法規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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