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里(社區)活動中心(以下簡稱
  活動中心)興建有所遵循,並鼓勵民間參與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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