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所有條文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里(社區)活動中心(以下簡稱
  活動中心)興建有所遵循,並鼓勵民間參與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辦法。

  申請興建活動中心,應事先覓妥適當土地,並完成撥用手續或取得使用
  同意書。以已辦妥所有權移轉本府之私有土地興建者,優先編列預算辦
  理。

  興建之土地地面層建築面積不得少於三百平方公尺。

  同一里內已設有活動中心者,不得再興建。但環境特殊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活動中心應鼓勵民間參與贊助,自行籌募興建費用五分之一,
  並會同區公所成立管理基金,以支應維護與管理費用。

  無法取得用地之里(社區),得由本府價購適當建物供作活動中心,並
  依前條規定辦理。

  未設置活動中心之里(社區),自行籌措新臺幣一百萬元,本府得提撥
  新臺幣四百萬元,會同區公所成立基金,以孳息租借設置。

  申請興建之里(社區)活動中心由區公所輔導將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
  、興建計畫、工程概算送本府活動中心評估小組評定之。
  前項活動中心評估小組成員由本府民政處、財政處、教育處、公共工程
  處、社會處、行政管理及法務處、主計處各派一員組成之,以民政處長
  、社會處長為召集人,評估表另定之。
  里(社區)活動中心經本府核准報廢,區公所應於一年內拆除該里(社
  區)活動中心,完成拆除前應嚴禁使用。

  活動中心之使用及管理受區公所指揮、監督及考核,區公所應輔導轄內
  各活動中心研訂開放時間並公佈於門口公告欄,以提高活動中心使用率
  。區公所應輔導轄內各活動中心依本辦法訂定使用管理規則。

  活動中心各項設施由區公所交予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成立管理委
  員會,負責管理及維護工作:
  一、各里已設置活動中心者,其管理委員會分別由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
      協會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籌組。
  二、現有里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之籌組,社區理事長及里長為當然委員
      ,並由里長聘請七至十一名管理委員組成。
  三、現有社區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之籌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及里長
      為當然委員,並由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聘請七至十一名社區發展協
      會之理、監事擔任管理委員組成。
  四、聯合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由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共同籌組,里
      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並由各里里長各聘請三名管
      理委員,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各聘請三名社區發展協會之理、監
      事擔任管理委員組成。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管理委員互選,管理委員人數為偶
  數時,由區公所推派內部職員一人擔任管理委員。
  里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應配合里長選舉同時辦理改選。社區活動中心管
  理委員會應配合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選舉同時辦理改選。聯合活動中心
  管理委員會應配合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改選、解散同時辦理改選
  。
  新建完成之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應於落成典禮後二個月內籌組完畢。

  活動中心舉辦才藝訓練,招生對象以該里或社區居民為原則,其招生不
  得於里(社區)轄區外散發或張貼招生簡章,且不得舉辦以「升學」為
  目的之訓練及才藝活動。

  活動中心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有出租或營業行為。

  活動中心不得供人留宿或設立戶籍。

  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每年度應向區公所提報年度使用計畫,敘明活動中
  心各樓層設施用途,使用之社團及開放時段。區公所應於每年度一月底
  前彙整函報本府備查。
  新建完成活動中心,區公所應於落成典禮後三個月內,函報本府年度使
  用計畫。

  使用活動中心之手續如下:
  一、本府、區公所、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等因公務或辦理各項活動
      時,應於五日前通知管理單位免費使用。
  二、其他機關、一般民眾、社團或財團法人應填具使用申請表,於五日
  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管理單位核准並繳清費用後,始得使用。

  使用活動中心各項設備酌收水電費、清潔維護費,其標準由各管理委員
  會訂定,並送區公所核備後實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停止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
  二、違背公序良俗。
  三、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四、逾使用時間未辦理續用。
  五、其他違背活動中心之規定。

  活動中心應設置獨立帳戶及帳簿,記載有關收支並附具憑證,每季函報
  區公所審核,並於每年度管理委員會會務會議提出帳務報告,年度結束
  後一個月內,應將收支情形函報區公所核備。
  前項帳簿及憑證應留存十年。
  活動中心經本府核准報廢,區公所應輔導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六月內清
  理完成活動中心相關財產及帳務,並報府核備。

  活動中心使用市有財產設備,管理委員會應負擔保管責任,區公所應依
  市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財產登帳及管理。

  活動中心之盈餘應用於維護、充實活動中心設備及舉辦精神倫理活動費
  用,不得移作他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