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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10833999C號公告廢止, 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1月12日臺南市政府91南市法行字第 09109501180令訂定發 布全文2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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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 09826512370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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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09826562560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第10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1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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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10833999C號公告廢止, 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