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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疏減訟源,特依地 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六款第二目之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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