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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10073732C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並自101年2月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建設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0月3日臺南市政府91南市法行字第09102379410號制定公布 全文1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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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 0926543580號修正公布全 文1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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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10073732C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並自101年2月2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