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本市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捐獻及都市
  發展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辦理都市發展及更新建設,依都
  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特訂定本辦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