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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本市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捐獻及都市 發展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辦理都市發展及更新建設,依都 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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