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所有條文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本市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捐獻及都市
  發展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辦理都市發展及更新建設,依都
  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特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處為管理單
  位。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所捐獻代金。
  二、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所捐獻土地經處分後之收入。
  三、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以捐獻之代金。
  四、本基金孳息。
  五、政府撥款。
  六、其他數入。

  本基金之用途以供本市做下列之使用為限: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建設及維護費用。
  二、都市計畫地形測量及規劃費用。
  三、都市計畫樁之測釘費用。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都市建設費用。

  繳交捐獻代金應於都市計畫審議確定,經本府通知繳納後,於規定期限
  內以一次繳交完竣,未依限繳交且無理由者,申請案視同撤回,不予受
  理。
  前項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以捐獻代金方式辦理者,比照辦理。

  繳交捐獻代金應向本府辦理。

  本基金在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循環運用。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悉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