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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2月23日臺南市政府88南市秘法字第040830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9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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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 3月 7日臺南市政府93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298-0號令修正 發布第 1條、第 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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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臺南市政府九十四南市法行字第 09409510470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南市都市計畫檢 討變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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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09826511090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2條、第7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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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00134296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