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市民健康、生活
  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設置高雄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為管理運用,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制定本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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