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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確保區域性垃 圾焚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品質,特對焚化廠所 在地相關地區提供之回饋金管理運用,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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