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1日

所有條文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確保區域性垃
  圾焚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品質,特對焚化廠所
  在地相關地區提供之回饋金管理運用,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相關地區如下:
  一、當地村里:指焚化廠址所在地之村(里)。
  二、相鄰村里:指當地村里緊鄰之村(里)。
  三、其他地區:指垃圾車進出焚化廠主要道路沿線或經查有嚴重影響環
      境及有因果關係之地區。

  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金來源為:
  一、焚化廠營運階段垃圾處理費提撥收入。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為有效管理運用回饋金應設置回饋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其設置規程由本府訂定後送縣議會查照。

  回饋金之分配以當地村(里)占百分之二十以上,其餘視相鄰村(里)
  及其他地區之實際需要情形分配,並限運用於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補助一般住(租)戶之一般廢棄清除處理費及其他環境保護有關設
      施經費。
  七、其他經委員建議之事項符合法令規定者。

  回饋金由本府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辦理。

  為有效管理運用回饋金,凡得接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公所,應於年
  度開始前,配合預算之編列,擬定「回饋金年度執行計畫書」經委員會
  建議後報本府核定,併預算書送縣議會審議。

  「回饋金年度執行計劃書」應載下列事項:
  一、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之界定及其涵蓋範圍之人口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舍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四、其他事項。

  本回饋金核定後如遇相關地區居民反對或抗拒情事,影響焚化廠正常營
  運時,得暫緩回饋金之費用提撥,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辦理。

  本自治條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修訂後送縣議會審議。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