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確保區域性垃
圾焚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品質,特對焚化廠所
在地相關地區提供之回饋金管理運用,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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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之相關地區如下:
一、當地村里:指焚化廠址所在地之村(里)。
二、相鄰村里:指當地村里緊鄰之村(里)。
三、其他地區:指垃圾車進出焚化廠主要道路沿線或經查有嚴重影響環
境及有因果關係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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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金來源為:
一、焚化廠營運階段垃圾處理費提撥收入。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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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管理運用回饋金應設置回饋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其設置規程由本府訂定後送縣議會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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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之分配以當地村(里)占百分之二十以上,其餘視相鄰村(里)
及其他地區之實際需要情形分配,並限運用於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補助一般住(租)戶之一般廢棄清除處理費及其他環境保護有關設
施經費。
七、其他經委員建議之事項符合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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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由本府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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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管理運用回饋金,凡得接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公所,應於年
度開始前,配合預算之編列,擬定「回饋金年度執行計畫書」經委員會
建議後報本府核定,併預算書送縣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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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年度執行計劃書」應載下列事項:
一、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之界定及其涵蓋範圍之人口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舍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四、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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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饋金核定後如遇相關地區居民反對或抗拒情事,影響焚化廠正常營
運時,得暫緩回饋金之費用提撥,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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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修訂後送縣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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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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