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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高雄縣政府八十九府法一字第8900003070號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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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8月28日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府法二字第0910138867號令修正 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及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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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高雄縣政府九十三府法一字第0930250640號令修正 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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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 府四維環廢管字第 1000082032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5月1日起失其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