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勞資和諧,增進勞工福利,並使高
  雄市勞工行政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發揮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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