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勞資和諧,增進勞工福利,並使高
雄市勞工行政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發揮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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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管理機關為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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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各場地區分及使用規定如左:
一、大禮堂:供勞工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舉辦集會、
文康活動或交誼競賽使用。
二、教堂:供勞工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舉辦一般勞工
教育、訓練、講習或研習使用。
三、會議室:供勞工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有關各
項會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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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禮堂、教室及會議室之申請使用(包括預演、排演),應於一個月內
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計畫書及節目表,經勞工局核准並繳
納場地使用費、空調燈光費、保證金等後方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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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之單位或個人,經核准繳費後,自行放棄使用時,應於使
用前七日提出申請退費,已繳之場地使用費半數不予退還。逾期未申請
者,已繳各項費用全數不予退還,作為懲罰性之損害賠償金。但因不可
抗力之事由而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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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項費用得予五折優待。
一、本市各產、職業工會舉辦之教育、訓練、會議等活動。
二、本市各里辦公處、學校舉辦之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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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使用。
一、本府各機關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市總工會舉辦有關勞工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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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撤
銷其准許:
一、違背政府法令者。
二、妨害公序良俗或公共利益者。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有損建築或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其他經勞工局認定不宜使用者。
前項申請使用場地經撤銷其准許者,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全數不予退
還,作為懲罰性之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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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中心大禮堂發售或印發入場券者,每場次以一千張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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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中心建築、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予賠償,場地之佈置或
預(排)演事先應徵得勞工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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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勞工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樂、舞臺吊具等各項設備及臨
時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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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等,應由使用單位協調勞
工局及有關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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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各種場地使用費標準如附表,調整時應經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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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申請書
┌───┬────────┬──┬───────┐
│使用場│ │用途│ │
│地名稱│ │ │ │
├───┼────────┴──┴───────┤
│ │自 月 日 時 │
│時間及│ 上午 單元,下午 單│
│ │至 月 日 時 │
│單元次│元,晚間 單元,合計 單元(每單元四│
│ │小時) │
├───┼───────────────────┤
│預定參│ │
│加人數│ │
├───┼──────┬───┬───┬──┬─┤
│使 用│□桌椅 個│口錄音│□舞臺│其他│ │
│ │ │ │ 燈光│使用│ │
│ ├──────┼───┼───┤事項│ │
│設 備│□麥克風 個│ │ │ │ │
├───┼──────┴───┴───┴──┴─┤
│收 費│新臺幣 萬 仟 百 拾 元整│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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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申請使用右開場地設備,願遵守 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之規定,如
有違反,除願停止使用外,並願負法律責任,絕無異議,敬請惠予核准為
荷。
此 致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申請(單位)人: 蓋章
負責人姓名: 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參見高雄市政府公報八十四年冬字十五期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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