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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為建立場地使用收費機制,特依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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