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30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為建立場地使用收費機制,特依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

  使用主管機關所屬各場地者應依本標準(如附表)繳納使用規費。但符
  合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者
  ,得五折優待;符合第五點規定者,得免費使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