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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3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 5月 4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勞三字第0980025542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 四維法秘字第0990078115號公告繼續適用)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0年7月30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 市府四維勞教字第1000091187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7月30日起失其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