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核發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準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費用,特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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