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核發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準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費用,特訂定本標準。
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收費費額,每張新臺幣二百元整。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有污損或滅失之情事者,申請人得申請換發或補 發,並依前條規定收費。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由臺東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代收後 ,層轉本府繳庫。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