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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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核發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準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費用,特訂定本標準。

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收費費額,每張新臺幣二百元整。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有污損或滅失之情事者,申請人得申請換發或補
發,並依前條規定收費。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由臺東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代收後
,層轉本府繳庫。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