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花蓮縣公共藝術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特依據花蓮縣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 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