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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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制定依據

1. 花蓮縣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廢止 (現行法規)
  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興辦機關報經本府核准後
  ,將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撥入本縣公共藝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
  執行機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之設置及相關事宜:
  一、公共藝術費用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
  二、其他經花蓮縣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專案核定者。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