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興辦機關報經本府核准後 ,將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撥入本縣公共藝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 執行機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之設置及相關事宜: 一、公共藝術費用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 二、其他經花蓮縣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專案核定者。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