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為有效管理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餘土),以維護公共安全、
  環境衛生及市容觀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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