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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餘土),以維護公共安全、 環境衛生及市容觀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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