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49
人,瀏覽人次:
92605994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4月 9日花蓮縣政府府城建字第 0980054605A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4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城鄉發展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 4月 9日花蓮縣政府府城建字第 0980054605A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4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下載
附件一-土資場開立(出具)預定餘土收容處理同意書
附件二-花蓮縣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附件三-土資場開立(出具)實際轉運再利用土石方憑證
附件四-花蓮縣餘土處理、管理費及營運保證費用標準表
法規異動
制定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