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社會教育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社會教育,特依社會教育法第四條
  之規定,設立省立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社教
  館),隸屬本府文化處(以下簡稱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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