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社會教育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社會教育,特依社會教育法第四條
  之規定,設立省立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社教
  館),隸屬本府文化處(以下簡稱文化處)。

  社教館置館長一人,承文化處處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社教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組
  二、推廣組
  三、輔導組
  四、總務組

  社教館置組長、編纂、輔導員、幹事、助理幹事。

  社教館為謀事業之發展,得聯絡地方機關、社會團體及熱心社會教育人
  士組織與業務有關之各種委員會。

  社教館應輔導其施教區域內之社教機構與學校施行社會教育及社會活動
  ,其辦法另定之。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社會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社教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社教館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社教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館訂定,報請文化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