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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社會教育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制定依據
1.
社會教育法
中華民國069年10月29日
第四條
省(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 會教育之發展。 直轄市、縣(市)應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辦理各項社會教育 及文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