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金門地區戶口普查處處長、副處長,由行政院戶口普查處派兼,縣戶口
  普查處主任、副主任,由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派兼,鄉(鎮)戶
  口普查所主任、副主任,由縣戶口普查處派兼,其他各級工作人員,由
  各該普查處(所)派兼,冊報上級普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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