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地區戶口普查處處長、副處長,由行政院戶口普查處派兼,縣戶口 普查處主任、副主任,由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派兼,鄉(鎮)戶 口普查所主任、副主任,由縣戶口普查處派兼,其他各級工作人員,由 各該普查處(所)派兼,冊報上級普查機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