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0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戶口普查法第八條規定及金馬地區實際狀況訂定之。

  金門、馬祖地區辦理戶口普查時,應同時辦理住宅普查。

  金門、馬祖地區,各設戶口普查處,置處長一人,由各該地區政務委員
  會主任委員兼任,受普查長指揮監督,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由各該
  地區政務委員會秘書長兼任,襄助之。置幹事、助理幹事三人至六人,
  由業務有關人員兼任,辦理戶口及住宅普查工作之策劃、協調、督導、
  考核、獎懲等業務。

  金門、連江縣,各設戶口普查處,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承各該地
  區戶口普查處長之命,綜理處務,副主任五人,由縣政府主任秘書、警
  察局長、民政科長、文教科長、主計室主任分別兼任襄助之。

  縣戶口普查處,設普查、統計二組,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普查組:
  (一)普查區域劃分、地圖繪製及底冊編造等規劃事項。
  (二)所屬各級普查人員之調配及講習事項。
  (三)普查之訪問、查記工作規劃事項。
  (四)人事管理及業務督導、考核、獎懲事項。
  (五)普查經費之配發及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六)普查業務疑義之解釋及處理事項。
  (七)普查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調查事項。
  二、統計組:
  (一)普查書表、物品之領發、管理、稽核及彙報事項。
  (二)協助遴選統計人員事項。
  (三)普查初步統計事項。
  (四)普查初步統計報告表之審核、編報事項。
  (五)本組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縣戶口普查處普查組組長,由警察局戶政課長(局員)兼任,統計組組
  長,由縣政府主計室副主任(股長)兼任,承主任、副主任之命,主管
  各該組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酌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由主任
  就有關局、科、室職員中,遴選適當人員兼任。

  鄉(鎮)設戶口普查所,置主任一人,由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未設戶
  政事務所之鄉,由鄉長兼任),承縣戶口普查處主任之命,綜理所務,
  副主任一人,由鄉(鎮)公所統計調查員或主管住宅人員兼任襄助之。

  鄉(鎮)戶口普查所設普查、審核二組,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普查組:
  (一)普查人員遴選、報委及其工作調配、獎懲之擬議事項。
  (二)普查區域劃分、地圖繪製及底冊編造事項。
  (三)工作計畫及進度之執行、管制、考核、督導事項。
  (四)普查書表、物品之領發、管理、稽核及彙報事項。
  (五)普查業務講習事項。
  (六)普查文書、事務、出納及人事管理事項。
  (七)普查經費之配發及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調查事項。
  二、審核組:
  (一)協助遴選審核人員及講習、考核事項。
  (二)普查表件之催收、點驗及彙送事項。
  (三)審核人員工作之分配、進度之控制、疑難之解答及審核工作會報
        之召開事項。
  (四)普查表審核及督導事項。
  (五)普查初步統計報告之審核、編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審核事項。

  鄉(鎮)戶口普查所普查組組長,由輔導員(戶籍員)兼任,審核組組
  長,由兼任副主任之鄉(鎮)公所統計調查員或主管住宅人員兼任,並
  得視業務需要,酌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由主任就現職人員,遴
  選適當人員兼任。

  金門地區戶口普查處處長、副處長,由行政院戶口普查處派兼,縣戶口
  普查處主任、副主任,由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派兼,鄉(鎮)戶
  口普查所主任、副主任,由縣戶口普查處派兼,其他各級工作人員,由
  各該普查處(所)派兼,冊報上級普查機構備查。

  普查處(所)於每次戶口及住宅普查事務完成後撤銷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