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戶口普查,以內政部部長為普查長,各有關機關正、副首長為副普 查長。 舉辦戶口普查,行政院設戶口普查處;各省(市)設省(市)戶口普查 處;各縣(市)設縣(市)戶口普查處;各鄉(鎮、市、區)設鄉(鎮 、市、區)戶口普查所。各級戶口普查機構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