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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所需經費 由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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