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所需經費
  由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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