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逕行調整界址據 以測量時,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照震災後實地現況,並參酌原地籍圖及原登記面積,予以調整界 址。 二、以街廓、自然界、斷層帶或顯明地界為範圍,就該範圍內土地面積 增減分析結果,依面積增減比例調整界址。 三、震災後實地現況界址曲折者,得予截彎取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