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逕行調整界址據
  以測量時,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照震災後實地現況,並參酌原地籍圖及原登記面積,予以調整界
      址。
  二、以街廓、自然界、斷層帶或顯明地界為範圍,就該範圍內土地面積
      增減分析結果,依面積增減比例調整界址。
  三、震災後實地現況界址曲折者,得予截彎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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