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前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函之日後至依前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前,應將前條第二項規定書件併同內政部國土計畫審
議會紀錄及意見處理情形、核定函及公告函之電子檔上傳至國土功能分區
及使用地資訊系統,並於公告之日起,供民眾查詢。
〔立法理由〕 一、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土
地清冊(圖)公告前上傳至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資訊系統之相關電
子檔,包含國土功能分區圖、使用地土地清冊(圖)、繪製說明書、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紀錄及意見處理情形、核定函及公告函,俾於
公告之日起,得以供外界查詢,並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
證明文件使用。
二、參考英國或日本等國家經驗,其地權證明文件上並未載明地用資訊(
例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開發義務等),即地權與地用係屬二
系統;且依據國內都市計畫實施經驗,土地使用分區未登載於土地登
記簿,目前除得透過網際網路查詢外,並得透過「線上申請、線上核
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方式獲取資訊。是以,後續國土功能分區及使
用地亦將比照都市計畫執行方式,建置資訊系統,進行資訊維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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