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入境時應備有 回程機(船)票。但經許可來臺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在第三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 入境時應持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