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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第十條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