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就業金卡持有人在臺居留地址、護照號碼或其他資料異動,或因卡片污損
、無法辨識、滅失或遺失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於外國人才申辦
平臺申請補發就業金卡。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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