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七
年二月八日施行,迄今未修正。茲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外國
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九條增訂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
卡得免申請居留簽證,並修正就業金卡效期屆滿前「得重新申請」為「得
申請延期」,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繳驗護照。(修
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會同外交部審查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未依規定繳驗護照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就業金卡效期屆滿前「得重新申請」為「得申請延期」,並增訂
申請延長就業金卡有效期間之程序及經許可者之有效期間。(修正條
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