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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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制定依據

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現行法規)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
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
。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核發就業金卡前,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審查。
但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時得免申請居留簽證。
前項就業金卡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三年;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於有效期間屆
滿前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前二項就業金卡之申請程序、審查、延期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內政部會商勞動部及外交部定之。
依第一項申請就業金卡或第二項申請延期者,由內政部移民署收取規費;
其收費標準,由內政部會商勞動部及外交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