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規定持有、租用及借用之甲式自製獵槍以一枝為限。繼續持有本
辦法施行前之自製獵槍者,及依本辦法許可持有之自製獵槍,可持有之自
製獵槍總數量上限為二枝。
依本辦法規定接受寄藏、個別保管之自製獵槍以二枝為限。
依本辦法規定持有之自製魚槍及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
定購置之魚槍合併計算,可持有之魚槍總數量上限為二枝。
每人每年申請購買彈藥不得逾三百顆,合併計算原住民相互間販賣、轉讓
、出租、出借、寄藏者,不得逾五百顆。但因繼承而取得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甲式自製獵槍可適配多款霰彈種類,足以應付不同獵物需求,基於自
製獵槍性能、狩獵及管理之考量,爰於第一項規範甲式自製獵槍每人
可持有數量上限。另考量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獲許可持有之自製獵槍者
,爰明定每人持有上限為二枝。
二、第二項規範每人接受寄藏或個別保管自製獵槍之數量上限。
三、第三項明定申請自製魚槍之數量限制,且自製魚槍之數量應與購置魚
槍之數量合併計算。
四、基於自製獵槍性能、狩獵需求及治安考量,於第四項規範甲式自製獵
槍彈藥每人可購買及合併計算原住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
、寄藏之數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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