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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文書驗證之例外情形)
申請驗證在國外作成之文書,應向管轄該文書作成地之駐外館處為之。但 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認有特殊情形,且無查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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