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部得委任後備指揮部,辦理領受家屬生活維持費人員之登記及列管事宜
,並每年實施身分校正一次。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十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國防部組織法,原本部後備指揮部
    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移編至本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及修正條文第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之簡稱「
    後備指揮部」,爰修正受委任機關銜稱。
二、依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家屬生活維持費發放單
    位為本部主計局所屬財務單位,為避免規定不一致,爰刪除本部委任
    後備指揮部辦理發放事宜,並酌作文字修正。又失蹤或被俘人員有身
    分特殊情形者,原部隊應協助或陪同後備指揮部清查,以利該部辦理
    登記、列管及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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