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五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發布施行,曾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
為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茲為實務需要、配合軍人撫卹條例修正及國防
部組織調整,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本辦法與其他法令之適用關係,不符法制體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
條。
三、增訂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八條「家屬之待遇」之定義。(修正
條文第二條)
四、現行所列情形,均為作戰因公失蹤或被俘,並無使用擬制性法條,將
其「視為」之規定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
五、修正擴大失蹤或被俘人員「原部隊」及「羈禁」範圍。(修正條文第
三條)
六、增訂失蹤或被俘人員在職期間之「全部待遇」之範圍。(修正條文第
四條)
七、增訂家屬之認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五條)
八、依現行發給作業實務,增訂原部隊、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通知及協助家屬,與家屬生活維持費之審核程序及入帳日。(修正
條文第六條)
九、刪除原領有眷補者仍繼續發給其家屬生活維持費、家屬受感化教育者
為停發之事由,並將停發事由區分為失蹤或被俘人員,及其家屬本人
情形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十、因持有眷屬身分證之家屬,本得依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無明定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
十一、增訂家屬本人未通知財務單位其有應停發事由者,為追繳其家屬生
活維持費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二、家屬生活維持費發放單位為國防部主計局所屬財務單位,為避免規
定不一致,刪除國防部委任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家屬生活維持費發
放事宜。(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