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2402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留守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1年8月15日國防部法甲字第 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自公佈 日施行(中華民國51年6月9日行政院臺內字第3620號令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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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3年10月4日國防部澄清字第 306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8條、 第11條條文(中華民國63年9月24日行政院臺內字第7220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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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國防部鐸錮字第88001848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 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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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0036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增訂第 1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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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3000065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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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87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 7條、第11條;刪除第10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 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11條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 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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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367號令修正發布第11 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00195019號公告第11 條所列屬「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 111年1月1日起改由「國 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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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2402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五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發布施行,曾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
為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茲為實務需要、配合軍人撫卹條例修正及國防
部組織調整,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本辦法與其他法令之適用關係,不符法制體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
    條。
三、增訂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八條「家屬之待遇」之定義。(修正
    條文第二條)
四、現行所列情形,均為作戰因公失蹤或被俘,並無使用擬制性法條,將
    其「視為」之規定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
五、修正擴大失蹤或被俘人員「原部隊」及「羈禁」範圍。(修正條文第
    三條)
六、增訂失蹤或被俘人員在職期間之「全部待遇」之範圍。(修正條文第
    四條)
七、增訂家屬之認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五條)
八、依現行發給作業實務,增訂原部隊、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通知及協助家屬,與家屬生活維持費之審核程序及入帳日。(修正
    條文第六條)
九、刪除原領有眷補者仍繼續發給其家屬生活維持費、家屬受感化教育者
    為停發之事由,並將停發事由區分為失蹤或被俘人員,及其家屬本人
    情形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十、因持有眷屬身分證之家屬,本得依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無明定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
十一、增訂家屬本人未通知財務單位其有應停發事由者,為追繳其家屬生
      活維持費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二、家屬生活維持費發放單位為國防部主計局所屬財務單位,為避免規
      定不一致,刪除國防部委任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家屬生活維持費發
      放事宜。(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