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
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視同本條例第六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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