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私立專科學校經評鑑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校務評鑑實施計畫所列項目全數通過(或一等)。
二、經本部審議通過。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大學評鑑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第一項)受評鑑大學
    經評鑑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第一款)
    一、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
    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大學、技專校院校務項目
    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專科
    學校自一百零八學年度起由等第制評鑑轉換為認可制評鑑,爰配合專
    科學校評鑑制度改變,參酌前開大學評鑑辦法體例修正。
三、因本條適用對象為私立學校,爰修正為「私立專科學校」以資明確。
    另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之學校,除應符合最近一次校務評鑑實施計畫
    所列項目全數通過之要件外,並經本部審議通過者,以符合評鑑制度
    及政策目標。爰嗣後發生辦學不善情形,應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者
    ,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
四、專科學校於前次評鑑週期獲得之等第制評鑑成績其效期至一百一十學
    年度,且因等第制評鑑實施計畫內評鑑項目係以等第為評等標準並無
    通過等文字,為避免適用爭議,爰並列認可制與等第制評鑑之績優態
    樣,俟一百十一學年度即接續新一週期認可制評鑑結果效期,無須另
    訂過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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