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90008068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立法總說明

現行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訂
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規定﹕「(第
一項)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
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第
二項)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得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大學、學術
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
校務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類別、內容、
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以及評鑑制度之轉變,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本辦法之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之援引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增訂協助專科學校自主辦理科(組)品質保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
四、修正專科學校評鑑類別(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修正教育部或受託機構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工作之原則及程序 (修正條
    文第五條)。
六、增訂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之保密及迴避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
    條)。
七、配合專科學校自一百零八學年度評鑑週期起由等第制轉換為認可制,
    修正等第制評鑑成績級距為認可制評鑑結果之態樣(修正條文第八條
    )。
八、配合專科學校法之修正,刪除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專科學校發展規
    模、學雜費之參據等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修正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增訂私立專科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向教育部申請放寬
    限制辦理事項,其申請得不予許可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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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