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
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
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項資料或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並應自服務結束後保
存十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
之。
已逾保存年限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參照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之體例,明定教師支持中
    心因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所取得資料或紀錄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得逾
    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以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二、有關教師支持中心因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所取得資料或紀錄,參照學生
    輔導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體例,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教師支
    持中心保存資料或紀錄之方式、時間、已逾保存年限紀錄及資料,應
    定期銷毀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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